【braces (110警四】評論
(A)不戴安全帽並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小煤炭】評論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
【LUNGLUNG】評論
看不到解答 要把左上角關掉啦
【讓我上榜媽的拜託】評論
好啦我來簡單講一下 我的應該鎖不起來 我用素人的方式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2 條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11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機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新臺幣 500 元罰鍰。有關 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X(A)不戴安全帽並非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三條(基本人權之限制):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X(B)處新臺幣 500 元罰鍰顯屬輕微,尚未對人民之基本權利構成限制 -->財產權X(C)條例非法律,此規定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是法律X(D)此規定之目的係為增進公共利益 有錯誤請指教與倒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