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下列何項規定自 108 年度起開始實施?
(A)未分配盈餘稅率加徵 5%之營利事業所得稅
(B)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 8.5%計算可抵減稅額
(C)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D)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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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yu_yu】評論

未分配盈餘稅率加徵 5%之營利事業所得稅:10...

py.ww】評論

未分配盈餘稅率加徵 5%之營利事業所得稅:10...

Ling Mei】評論

a. §66-9自八十七年度起至一百零六年度止,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自107年度起,營利事業當年度之盈餘未作分配者,應就該未分配盈餘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b.§15自中華民國107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合於第17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獲配第14條第一項第一類營利所得,其屬所投資之公司、合作社及其他法人分配87年度或以後年度之股利或盈餘,得就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按8.5%計算可抵減稅額,抵減當年度依第二項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每一申報戶每年抵減金額以8萬元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