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_yu】評論
變動所得包括:1.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屬自力耕作所得)、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非按月支領者)之報酬(屬薪資所得)及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或政府徵收而依平均地權條例第77條或第11條規定取得之地價補償(屬其他所得)。2.個人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依法令或規定一次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與退職所得合併計算後超過定額免稅之部分(屬其他所得)。3.公、私有耕地因開發工業區或實施市地重劃而終止租約或註銷租約,承租人依廢止前88年12月31日修正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7條或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規定,取得以補償地價三分之一或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之補償費。前述變動所得,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3項規定,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其餘半數免稅。
【py.ww】評論
變動所得包括:1.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屬...
【Ling Mei】評論
所得稅法§14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如有1自力經營林業之所得、2受僱從事遠洋漁業,於每次出海後一次分配之報酬、3一次給付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超過第4條第一 項第四款規定之部分及4因耕地出租人收回耕地,而依平均地權條例 §77 規定,給予之補償等變動所得,得僅以半數作為當年度所得, 其餘半數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