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免費)】評論
萬解廣義法院->泛指有審判權 (包含仲裁機關)狹義法院->組織法所稱法庭最狹義法院->訴訟法裡所稱之有審判權的法官 --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法官與法院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廣義之法院,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即.....看完整詳解
【CHU】評論
(A) 廣義之法院,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即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改為狹義之法院(B) 狹義之法院則指國家為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改為廣義之法院(C) 法條本身若明定為「法官」,關於審判權行使之事項,其所謂之法官不當然即等於法院(D) 就審判之訴訟程序而言,法院(狹義法院)實與法官同義,均係指行使審判權之機關大法官釋字392號法院係職司審判(裁判)之機關,亦有廣狹兩義。狹義之法院乃指對具體案件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實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此即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 -成員僅限於法官廣義之法院則指國家為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此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故狹義之...
【酸辣醃蘿蔔】評論
釋字392理由書節錄法院係職司審判(裁判)之機關,亦有廣狹兩義,狹義之法院乃指對具體案件由獨任或數人合議以實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此即訴訟法上意義之法院;廣義之法院則指國家為裁判而設置之人及物之機關,此即組織法上意義之法院。故狹義之法院原則上係限於具有司法裁判之權限(審判權)者,亦即從事前述狹義司法之權限(審判權)而具備司法獨立(審判獨立)之內涵者,始屬當之;而其在此一意義之法院執行審判事務(即行使審判權)之人即為法官,故構成狹義法院之成員僅限於法官,其於廣義法院之內,倘所從事者,並非直接關於審判權之行使,其成員固非法官,其機關亦非狹義之法院,故就審判之訴訟程序而言,法院(狹義法院)實...
【Billy】評論
J392概念上原屬多義之法律用語,有實質意義之司法、形式意義之司法與狹義司法、廣義司法之分。其實質之意義乃指國家基於法律對爭訟之具體事實所為宣示(即裁判)以及輔助裁判權行使之作用(即司法行政);其形式之意義則凡法律上將之納入司法之權限予以推動之作用者均屬之─如現行制度之「公證」,其性質原非屬於司法之範疇;但仍將之歸於司法予以推動,即其一例。所謂狹義之司法、即固有意義之司法,原僅限於民刑事裁判之國家作用,其推動此項作用之權能,一般稱之為司法權或審判權,又因係專指民刑事之裁判權限,乃有稱之為裁判權者;惟我國之現制,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司法解釋與違憲政黨解散之審理等「國家裁判性之作用」應亦包括在內,亦...
【免費享解】評論
萬解廣義法院->泛指有審判權 (包含仲裁機關)狹義法院->組織法所稱法庭最狹義法院->訴訟法裡所稱之有審判權的法官 --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法官與法院之定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廣義之法院,即行使審判權之機關,即.....看完整詳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