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 依《刑法》第 47 條規定,下列何者為累犯之要件與處罰?
(A) 10 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B) 5 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C)受徒刑之執行完畢
(D)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

參考答案

答案:C

統計:A:13,B:61,C:64,D:10,E:0

難度:困難

用户評論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構成累犯之要件,計有四項:一.行為人須因前所犯之罪,曾受徒刑之執行。二.再犯之罪,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三.再犯之行為,係實施於前犯徒刑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四.該前犯之罪,並非受軍法法院或外國法院裁判者。 依《刑法》第47條規定,下列何者為累犯之要件與處罰?x(A) 10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五年以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x(B) 5年以內oo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少『故意』o(C)受徒刑之執行完畢x(D)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二→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第47 條(一般累犯及擬制累犯)Ⅰ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Ⅱ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