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C
統計:A:9,B:24,C:101,D:13,E:0
難度:簡單
【蝦皮:警察法規白話解題】評論
X(A)處罰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財物X損失者→致他人死傷程度X(B)不處罰對交通事故無過失者的逃逸行為→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O(C)以交通事故致他人死傷程度區分不同刑罰X(D)事故發生後再返回現場,非逃逸→「逃逸」係指自發生交通事故現場離開而逸走,行為人逃離肇事現場,犯罪即既遂有關《刑法》第185條之4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之成立要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第 185-4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 185 條之 4 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於 2021 年修法後,以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程度科處不同刑罰。依修法理由與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本罪保護的法益是即時救護、維護交通安全與釐清事故責任。然多元法益保護遭致學界批評,即時救護屬個人法益,卻規定在公共危險罪章中,出現體系錯置現象。為了維護交通安全與釐清事故責任,要求事故當事人有通知警察機關的作為義務,違反不自證己罪原則,且由「逃逸」文義無法得出事故當事人負有多重的作為義務,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本罪的行為是逃逸,「逃逸」係指自發生交通事故現場離開而逸走,行為人逃離肇事現場,犯罪即既遂。「發生交通事故」要件要素屬行為情狀,行為人必須有所認識。至於事故導致何種傷亡結果,則屬客觀可罰性要件,逃逸者無須認識。由於本罪的行為主體限於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者,故本罪正犯須本人親自為之,才能成立犯罪,他人僅可成立教唆或幫助犯。當正犯逃離現場成立本罪既遂後,他人再開車載其離開,不成立本罪的幫助犯,而是使犯人隱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