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3號解釋認定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0項所定教育、科學、文化之預算數額、所占預算總額之比例、編列方式、歸屬範圍等問題,由下列何者決定?
(A)中央行政主管機關
(B)立法院
(C)司法院大法官
(D)地方自治團體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7547
統計:A(701),B(989),C(9),D(6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信賴保護原則

用户評論

】評論

「以特別預算編列重大建設經費違憲?」請問大法官寫無解釋必要是表示合憲嗎???還是是違憲???

默默】評論

我是想預算本來就應該經立法院通過,所以就選立法院。

Hung Wei Li】評論

釋字第 463 號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八項既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有關該等預算之數額、所佔比例、編列方式、歸屬範圍等問題,自應由立法者本其政治責任而為決定。

全國榜首】評論

 基本上凡是政府的支出事項,通常大法官尊重國會決定, 故選B。

Rabpik Chen】評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63號解釋有關該等預...

t29947731】評論

立法者應該是包含立法院跟地方議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