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oey Hsu】評論
第 110 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三 縣公營事業。四 縣合作事業。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六 縣財政及縣稅。七 縣債。八 縣銀行。九 縣警衛之實施。一○ 縣慈善及公益事業。一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Wendy Chiu】評論
中央與地方權限之設計,如屬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而涉及二縣以上者,則應:原則上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snoopy75smb】評論
(A)原則上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O)(B)呈報中央協調其中一縣辦理(X)(C)原則上由省統一辦理(X)(D)呈報省協調其中一縣辦理(X)憲法 第 110 條
【亂改答案~放狗咬人!】評論
與地方制度法做個比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