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Eileen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本法所稱身心障礙,指因生理或心理之障礙,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協助者;其分類如下: 一、智能障礙。 二、視覺障礙。三、聽覺障礙。 四、語言障礙。 五、肢體障礙。 六、腦性麻痺。 七、身體病弱。 八、情緒行為障礙→指長期情緒或行為表現顯著異常,嚴重影響學校適應者;其障礙非因智能、感官或健康等因素直接造成之結果。症狀包括:1.精神性疾患 2.情感性疾患 3.畏懼性疾患 4.焦慮性疾患5.注意力缺陷過動症 6.或有其他持續性之情緒或行為問題者。(口訣:注意餵香蕉時的其他神情)九、學習障礙。 十、多重障礙。 十一、自閉症。 (自成一類,非情緒障礙)十二、發展遲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