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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 法令規定之通報義務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該法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四)有該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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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於民國96年 公告之「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中規定「教師在輔導與管教學生過程中,知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34條規定,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李小旻】評論
各級學校及幼兒園通報兒童少年保護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注意事項及處理流程 (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修正 )二、學校、幼兒園及其相關人員知悉有下列法律規定事件時,應依法立即通報 相關單位: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教育人員等及其他執 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 四小時(通報表如附件一): 1、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充當該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3、遭受該法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4、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Austin Chen】評論
施用毒品、酒家男女有危害健康和生命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