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偵查犯罪有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逕行拘提之情形,以下何者不屬之?
(A)轄內發生銀樓強盜案,被逮捕之現行犯供述某甲為共犯,員警依監視器影像確認其涉案嫌疑重大者
(B)在外役監所服刑而脫逃者
(C)騎乘機車遇警察路檢,突然拒檢並將疑似毒品丟棄路邊,加速逃逸者
(D)涉及強盜案,犯罪嫌疑重大者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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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braces (110警四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88-1條逕行拘提要件:(一)...

【用戶】Karst(已上榜)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D)少了一個要件:有事實足認他有逃亡之虞。

【用戶】gogoro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偵查手冊§138、Ⅰ: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情況急迫,不及報告檢察官者,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之一,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正犯或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用戶】小煤炭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 88-1 條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