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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404條 (聲請調解之事件)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民事訴訟法 第 404 條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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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5.下列關於民事訴訟法上調解程序之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可由雙方當事人合意,不經調解而直接起訴 (B)非屬民事訴訟法所規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事件,當事人只能依其他法規聲請調解,不得聲請法院調解 (C)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D)當事人於期日不到場者,法官得視為調解不成立或另定調解期日。因此,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於調解期日到場者,法院不得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