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雅琪】評論
第四二二條(調解之陳述或讓步不得為裁判之基礎)調解程序中,調解委員或法官所為之勸導及當事人所為之陳述或讓步,於調解不成立後之本案訴訟,不得採為裁判之基礎。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404條 (聲請調解之事件)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民事訴訟法 第 404 條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