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五、請說明食品管理體系必要之五大要素為何?(2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89053
統計:A(1874),B(86),C(166),D(6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結婚效力

用户評論

【用戶】劉煥明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第五百六十九條(婚姻事件之當事人)  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  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但撤銷婚姻之訴,其夫或妻死亡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  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被告;由第三人起訴者,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前項起訴,結婚人一方中有死亡者,以生存之結婚人為被告。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家事事件法 第6條 (合意管轄與移送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法院受理有管轄權之事件,為統合處理事件之必要,經當事人合意者,得依聲請以裁定移送於相關家事事件繫屬中之其他法院。對於前項移送之裁定,得為抗告。移送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移送之裁定確定後,受移送之法院不得以違背專屬管轄為理由,移送於他法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受移送之法院,應即就該事件為處理。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22年上字第1349號最高法院民事判例裁判字號:21年上字第1348號

【用戶】金榜題名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一)家事事件法§39Ⅰ規定:「第三條所定甲類或乙類家事訴訟事件,由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之一方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他方為被告。」(A)之論述正確,為本題正確選項。(二)家事事件法§39Ⅱ規定:「前項事件,由第三人提起者,除別有規定外,以訟爭身分關係當事人雙方為共同被告;其中一方已死亡者,以生存之他方為被告。」(B)之論述「以夫或妻一人為被告」錯誤。(三)民事訴訟法§569Ⅰ(已刪除)規定:「由夫或妻起訴者,以其配偶為被告。」§569Ⅱ本文(已刪除)規定:「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及§569Ⅲ規定(已刪除):「以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為理由之婚姻無效之訴,由結婚人起訴者,以其餘結婚人為被告;由第三人起訴者,以結婚人全體為共同被告。」(C)(D)之論述均屬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