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淑錦】評論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265條 (當事人準備書狀之記載及提出)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他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由提出書狀之當事人釋明之。
【Edith】評論
請問第64條參加人之承擔訴訟 是要提出書狀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