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4 下列事件,何者不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
(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
(B)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
(C)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涉訟,罰鍰金額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下者
(D)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而涉訟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76923
統計:A(0),B(5),C(15),D(6),E(0)

用户評論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C)關於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涉訟,罰鍰金額在新臺幣 1 萬元以下者=普通法院為救濟審級,不適用行政訴訟法規定之簡易訴訟程序。社會秩序維護法:此類行政罰案件,分別由警察機關及地方法院簡易庭裁罰,如不服仍須以普通法院為救濟審級,向地方法院聲明異議(一審)及抗告(二審)。p.s. 一級二審-準用刑事訴訟法。(A)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 §229 第 2 項 第 2 款)(B)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行政訴訟法 §229 第 2 項 第 1 款)(D)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而涉訟者。(行政訴訟法 §229 第 2 項 第 4 款)

Joana Lin】評論

229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n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n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n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n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n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n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n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n 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n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n前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新臺幣二十萬元或增至n新臺幣六十萬元。n第二項第五款之事件,由受收容人受收容或曾受收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n政訴訟庭管轄,不適用第十三條之規定。但未曾受收容者,由被告機關所n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