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訴訟法規定得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A)最高行政法院之發回判決
(B)行政法院之假扣押裁定
(C)訴訟上和解
(D)行政法院之確定給付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55556
統計:A(15),B(0),C(10),D(2),E(0)

用户評論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評論

行政訴訟法 §293 第 1 項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B)行政訴訟法 §305 第 4 項依本法成立之和解----(C),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科處罰鍰之裁定,均得為執行名義。行政訴訟法 §305 第 1 項行政訴訟之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之給付,經裁判確定後,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D)確定給付判決故本題應選(A)最高行政法院之「發回判決」非屬行政訴訟法規定得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a081631】評論

b不大懂

藍鏡月】評論

B應該是行政訴訟法第305條第4項規定,......,及其他依本法所為之裁定得為強制執行者,或.......,均得為執行名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