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文文】評論
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依前條規定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場所。一、第一項明定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妥為規劃安置場所。二、第二項明定安置學前教育場所兒童,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依規定於轉介前召開轉銜會議及確定後將轉銜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Taitai Chang】評論
各發展遲緩兒童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安置確定後2個星期內,需將轉銜資料移送安置場所
【林怡芬】評論
(C)選項應改為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
【阿萱】評論
名 稱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15 日 第 5 條 發展遲緩兒童進入學前教育場所之轉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通報之人數,規劃安置場所。各發展遲緩兒童通報轉介中心應依前條規定於轉介前一個月召開轉銜會議,邀請擬安置場所及相關人員參加,依會議決議內容至通報網填寫轉銜服務資料,並於安置確定後二星期內,將轉銜服務資料移送安置場所。前項安置場所於兒童報到後一個月內,視需要依接收之轉銜服務資料,召開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邀請相關人員及家長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