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茱蓉】評論
第 1-1 條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考這個感覺很不重要的?!
【Flanerie1221】評論
警大就喜警考這種不重要的 重點不是重不重要 重點是可以考死你們他們就高興了 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