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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客戶為法人時,應以檢視公司章程或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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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銀行公會「銀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十二、客戶為法人時,應以檢視公司章程或請客戶出具聲明書之方式,瞭解其是否可發行無記名股票,並對已發行無記名股票之客戶採取下列措施之一以確保其實質受益人之更新:(一)請客戶要求具控制權之無記名股票股東,應通知客戶登記身分,並請客戶於具控制權股東身分發生變動時通知銀行。(二)請客戶於每次股東會後,應向銀行更新其實質受益人資訊,並提供持有無記名股票達一定比率以上股東之資料。但客戶因其他原因獲悉具控制權股東身分發生變動時,應即通知銀行。https://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390041019800-1080423&ShowType=Ref&FLNO=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