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ilu5262】評論
(A)第34條:70天。 (C)第34條:不得超過10天,每12個月不得多於8次。(D)不得超過5日,每12個月不得多於6次。 (手機排版請見諒)
【derek801204】評論
地方制度法規定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議每六個月開會一次。關於開會之規定:(A)定期會議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得經大會決議延長會期 (B)定期會議縣(市)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C)直轄市議會召開臨時會每次不得超過十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八次 (D)縣(市)議會召開臨時會每次不得超過五日,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六次
【阿答力】評論
第 34 條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