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un Fang】評論
第 12 條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
【貼貼樂 ( ̄︶ ̄)↗】評論
刑事訴訟法 第12條 (無管轄權法院所為訴訟程序之效力)訴訟程序不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
【snoopy75smb】評論
(A)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O)(B)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O)(C)法院因發見真實之必要或遇有急迫情形時,得於官轄區域外行其職務(O)(D)訴訟程序因法院無管轄權而失效力(X;不因無管轄權而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