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被告犯下列何種罪名,得上訴第三審?
(A)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B)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C)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D)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2395
統計:A(485),B(32),C(60),D(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上訴權人-當事人

用户評論

Nancy Chiang-】評論

上述的376條之【不得上述G3之Case】。在漏記了第7點的【贓物罪】前,我想到了這樣的口訣:有一個人正在【親切】的【炸】九【孔】和干【貝】。【親=侵】占罪。【切=竊】盜罪。【炸=詐】欺罪。【九孔=恐】嚇罪。【干貝=背】信罪。那麼,現在多了個【贓物罪】罪嘛.....那就,只好記成......有一個人正在【親切】的【炸】一個【髒】的九【孔】和干【貝】囉!!【髒=贓】物罪。小小分享,只要唸出口訣,馬上回想到全部!

貼貼樂 ( ̄︶ ̄)↗】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5條 (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