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被告犯下列何種罪名,得上訴第三審?
(A)刑法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
(B)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C)刑法第342條之背信罪
(D)刑法第321條之竊盜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12395
統計:A(485),B(32),C(60),D(20),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上訴權人-當事人

用户評論

【用戶】Nancy Chia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上述的376條之【不得上述G3之Case】。在漏記了第7點的【贓物罪】前,我想到了這樣的口訣:有一個人正在【親切】的【炸】九【孔】和干【貝】。【親=侵】占罪。【切=竊】盜罪。【炸=詐】欺罪。【九孔=恐】嚇罪。【干貝=背】信罪。那麼,現在多了個【贓物罪】罪嘛.....那就,只好記成......有一個人正在【親切】的【炸】一個【髒】的九【孔】和干【貝】囉!!【髒=贓】物罪。小小分享,只要唸出口訣,馬上回想到全部!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刑法 第325條 (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01-1條 (羈押-要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

【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101條 (羈押-要件)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