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ncy Chiang-】評論
上述的376條之【不得上述G3之Case】。在漏記了第7點的【贓物罪】前,我想到了這樣的口訣:有一個人正在【親切】的【炸】九【孔】和干【貝】。【親=侵】占罪。【切=竊】盜罪。【炸=詐】欺罪。【九孔=恐】嚇罪。【干貝=背】信罪。那麼,現在多了個【贓物罪】罪嘛.....那就,只好記成......有一個人正在【親切】的【炸】一個【髒】的九【孔】和干【貝】囉!!【髒=贓】物罪。小小分享,只要唸出口訣,馬上回想到全部!
【貼貼樂 ( ̄︶ ̄)↗】評論
中華民國刑法 第325條 (普通搶奪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