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師資培育審議委員會,辦理下列事項:一、關於師資培育政策之建議及諮詢事項。二、關於師資培育計畫及重要發展方案之審議事項。三、關於師範校院變更及停辦之審議事項。四、關於師資培育相關學系認定之審議事項。五、關於大學設立師資培育中心之審議事項。六、關於師資培育教育專業課程之審議事項。七、關於持國外學歷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認定標準之審議事項。八、關於師資培育評鑑及輔導之審議事項。九、其他有關師資培育之審議事項。前項委員會之委員應包括中央主管機關代表、師資培育之大學代表、教師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其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