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llen31c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七十三條(一般期間)一、如無特別規定,或行政當局無定出期間,行政機關作出行為之期間為十五日。二、利害關係人申請任何行為或作出任何行為、促成採取措施、對於其應表明意見之事項作出答覆,或在程序中行使其他權力之期間,亦為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