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 Hao】評論
行政組織法的基本構造中,最為重要的就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概念,兩者具有上下層次的關係,行政機關是行政主體的內部組織。行政主體就像是一個「人」,而行政機關則是每個人身上的「器官」。所謂行政主體,一般分為廣狹二義,狹義之行政主體係指行政法上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具有一定職權且得設置行政機關,並藉此實現受託付之行政任務之組織體。而為通說及實務上所採認之廣義的行政主體,乃指公法上之獨立組織體,有特定職權得設立機關或置備人員,以達成其任務者均屬之。其所以為最重要的行政組織基本構造,乃是因為只有行政主體才能成為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歸屬主體。1.狹義之行政主體之例:有公法人地位之組織,如國家、縣、鄉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