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v6kimo】評論
行程法12一、關於不動產之事件,依不動產之所在地。二、關於企業之經營或其他繼續性事業之事件,依經營企業或從事事業之 處所,或應經營或應從事之處所。三、其他事件,關於自然人者,依其住所地,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依其 居所地,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依其最後所在地。關於法人或團體者 ,依其主事務所或會址所在地。四、不能依前三款之規定定其管轄權或有急迫情形者,依事件發生之原因 定之。行程13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依前二條之規定均有管轄權者,由受理在先之機關管轄,不能分別受理之先後者,由各該機關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或有統一管轄之必要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行程...
【Kuo Hao】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13條同一事件,數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