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97141346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貌似很多人錯這題,其實這題單從條文看不出自訴是否有「撤回上訴要被告同意」之適用,但可以從立法沿革看出:民國17年時,本條是討論自訴之撤回情形,現在雖然修法成「為被告之利益上訴,未得被告同意,不得撤回」,但體系上仍是討論自訴之情形,從後一條(356)之文意也可以看出。舊法的355條第 347 條自訴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之。 自訴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者,以撤回自訴論。 自訴經撤回後,自訴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新法第 355 條 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非得被告之同意,不得撤回。第 356 條 自訴人上訴者,非得檢察官之同意,不得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