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8888】評論
(A)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強制現行違序人到場時,在特定條件下,得使用警銬正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4警械使用條例 第 4 條I.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為有受危害之虞時。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陳籃板】評論
A參照社維法第42條後段但書,確悉現行違★...
【柳宗元】評論
A參照社維法第42條後段但書,確悉現行違★...
【Emma】評論
第 40 條 可為證據或應予沒入之物,應妥予保管。但在裁處確定後,保管物未經沒入者,予以發還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如無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者,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