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為不要式行為?
(A)人事保證契約
(B)合夥契約
(C)拋棄繼承
(D)立遺囑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49435
統計:A(480),B(2334),C(420),D(479),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法律行為、要式&不要式契約、法律行為.準法律行為.事實行為

用户評論

Sinya Peng】評論

不要式行為:意思表示無須依一定方式為之的法律行為,稱為不要式行為。現代民法以方式自由為原則,除法律特別規定、當事人特別約定者外,均為不要式行為。 合夥契約如何成立,法並無明文規定,是應以民法第153條規定,於當事人應如何出資、共同事業為何已為確實約定且意思表示合致時,既可成立合夥契約.一般合夥契約並不以訂立書面契約或商業登記法第8條規定辦理登記為其要件(最高法院上字第1675號及同院64年1122號判例).

華仔】評論

口授遺囑還是要     至少2個見證人寫成書面或做成錄音帶密封起來。

埋名還願】評論

民事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