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njour】評論
附款的種類分五種:1. 期限2. 條件3. 負擔4. 廢止權的保留5. 負擔的保留其中負擔與負擔的保留本質上是另一張獨立的行政處分,可單獨對之提請行政爭訟其他的附款不得單獨提起撤銷,應提起課予義務之訴,請求核發沒有「期限」、「條件」、「廢止權保留」等附款限制之許可因此並非D選項所述僅得於對行政處分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之
【尤加利】評論
1. 早期見解(1) 條件、期限、廢止權之保留與行政處分之主內容無法分開,為行政處分之一部分,故不得單獨對其提起救濟,須對整個行政處分提起救濟。(2) 負擔、負擔之保留得與行政處分之主內容分開,獨立於其之外存在,故得單獨對其提起救濟,單獨對其強制執行。2. 近期實務見解:以是否即時影響行政處分之效力為區辨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169號判決(部分內容節錄):「行政機關做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則其所為之附款係於作成行政處分時裁量之結果,其裁量權之行使,除有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情形,例如其附款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或與該處分之目的不具正當合理關聯(行政程序法第94條),依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