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關於法律行為之成立或生效要件的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為法律行為原則上須具備之成立要件
(B)欠缺成立要件之法律行為為不成立
(C)無行為能力人所為之法律行為為無效
(D)欠缺生效要件之法律行為一律為無效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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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iao】評論

具備成立要件而欠缺生效要件者, 即有瑕疵...

病嬌什麼的最可愛啦!】評論

法律行為應具備的要件

研究僧 Anos】評論

法律行為具備成立 要件及有效要件時,即為完全之法律行為,完全有效之法律行為。當事人所欲之私法上效力 當然發生。至於法律行為具備成立要件而不具備生效要件者,則依其生效要件之欠缺情形而定其效果,稱之為 不完全之法律行 為,其情形有三:即無效之法律行為、得撤銷之法律行為及效力未定之法 律行 為三種,此等不完全之法律行為究生何種效果,法律有設一般規定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