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嘩一聽f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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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全體立委→一百一十三人(A)提議總統彈劾案→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7項: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57人)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B)提議憲法修正案→憲法增修條文第 12 條: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29人)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C)提議總統罷免案→憲法增修條文第 2 條第9項: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