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債務人甲在其抵押物上分別有乙、丙、丁之第 1、2、3 次序依次為新臺幣(以下同)180 萬元、120 萬元、60 萬元擔保之抵押權,乙將第 1 優先次序讓與丁,該抵押物拍賣所得價金為 300 萬元,則丁應受分配之金額為:
(A)60 萬元
(B)120 萬元
(C)180 萬元
(D)3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71907
統計:A(599),B(35),C(51),D(14),E(0)

用户評論

【用戶】求神也求己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謝謝,那丙是拿120萬嗎?這樣債務人甲不就賺到了?甲總共360萬債務,只需還丙和丁共120+60=180

【用戶】Tiffany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乙把優先權讓給丁,次序變成丁、丙、乙,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民法地870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同一抵押物有多數抵押權者,抵押權人得以下列方法調整其可優先受償之分配額。但他抵押權人之利益不受影響:一、為特定抵押權人之利益,讓與其抵押權之次序。丁僅獲得抵押權實行次序之讓與,其權利擔保標的仍為60萬元,即其應受分配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