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0 物品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所應負之責任,係屬何種責任?
(A)不可抗力責任
(B)通常事變責任
(C)具體輕過失責任
(D)抽象輕過失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06039
統計:A(79),B(419),C(100),D(121),E(0)

用户評論

【用戶】陳顥銓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事變責任:無過失也會處罰(2)事變責任又分二種:不可抗力責任:如天災造成,也要負責通常事變責任:指即使債務人已盡其應盡注意義務,但而仍不免發生(3)民法內有二種通常事變責任:1.「特定場所主人之寄託責任」2.「貨物及旅客運送人之運送責任」旅店主人通常事變責任即使東西是被別人偷了,旅店主人雖無過失,還是要負責運送人通常事變責任即貨物被人偷了,運送人無過失,還是要負責民法第634條:運送人對於運送物之喪失、毀損或遲到,應負責任。但運送人能證明其喪失、毀損或遲到,係因不可抗力或因運送物之性質或因託運人或受貨人之過失而致者,不在此限。自己找的答案

【用戶】sweet70906

【年級】幼稚園下

【評論內容】筆記:2F  感謝

【用戶】k97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旅客遲到=特別事變

【用戶】Damaris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http://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L600801-2.PDF事變責任非因債務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發生之變故,亦即債務人係負擔「無過失責任」。事變責任可分為「不可抗力責任」及「通常事變責任」。不可抗力責任:指人力所不能抗拒者,即任何人縱加以最嚴密之注意,亦不能避免,例如颱風、地震、戰爭等。在債務人違反第一次對他義務之後,債務人之履行責任往往有加重至不可抗力責任的規定,例如在可歸責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務人之給付義務仍不消滅,惟此時債務人給付之注意義務依民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係加重至不可抗力責任。民法第231條規定:「(第1項)債務人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其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第2項)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