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iff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中華民國憲法 第96條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中華民國憲法 第97條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用戶】ChengYu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憲法§96監察院得按行政院及其各部會之工作,分設若干委員會,調查一切設施,注意其是否違法或失職。憲法§97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改善注意。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監察院的職權職權意義對象糾正權(對事)監察院對行政院及其所屬個機關之工作或設施有違法失職情形之建議權或監督權行政院及其所屬各機關彈劾權(對人)對中央或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有失職或違法行為所提出之處分與懲戒的請求違法失職之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糾舉權(對人)對中央或地方政府公務人員有失職或違法行為所提出之處分與懲戒的請求違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