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大學生因行為不檢被學校記小過一次,學生有何救濟管道?
(A)僅能向學校申訴
(B)向學校申訴後,提起訴願,但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C)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D)得提起行政爭訟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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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小小調查員】評論

依照釋字第784號解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只要認為學校所為之處分有侵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均可提起行.....

Tiff】評論

釋字第784號解釋【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有關各級學校學生行政爭訟權之解釋,應否部分變更?- - -聲請人未成年人張○○(下稱聲請人一)原為臺中市立長億高級中學之學生,因其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間叼含香菸,受記小過1次之處分;又因無照騎乘機車,於同年12月間受記大過1次之處分(下併稱原處分)。聲請人一不服,循序提起救濟,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9號及第220號裁定、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2146號裁定及107年度裁字第141號裁定(下併稱確定終局裁定一),均認原處分未對學生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或其他基本權利造成重大影響,依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駁回其訴。聲請人一因認確定終局...

Ranky Jin】評論

所以現在老師才不願意多管學生,因為有了這一項不利教師的解釋...大家記得筆記...

努力是不變的道理】評論

J784現在學生只要認為學校所為之處分有侵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均可提起行政爭訟以為救濟因此這一項不利老師之解釋 使很多老師才不想多管你哩

Aggie】評論

D 對提起行政爭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