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依司法院釋字第557號解釋,關於行政機關提供宿舍予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居住係公務人員俸給支付之一部分,受財產權保障
(B)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屬行政機關管理財務之權限行為
(C)居住之公務人員調職或退休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仍不得回收
(D)行政機關要求居住之公務人員或其眷屬搬出,基於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須有法院判決始可執行之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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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fang】評論

釋字第557號解釋文: 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提供宿舍予其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本屬其依組織法規管理財物之權限內行為;至因退休、調職等原因離職之人員,原應隨即歸還其所使用之宿舍,惟為兼顧此等人員生活,非不得於必要時酌情准其暫時續住以為權宜措施。行政院基於全國最高行政機關之職責,盱衡國家有限資源之分配,依公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任用法規、俸給結構之不同,自得發布相關規定為必要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 行政院於中華民國四十九年十二月一日以台四十九人字第六七一九號令,准許已退休人員得暫時續住現住宿舍,俟退休人.....看完整詳解

白話解題】評論

(D)行政機關要求居住之公務人員或其眷屬搬出,基於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須有法院判決始可執行之請詳「宿舍管理手冊」十、宿舍借用人調職、離職、停職、留職停薪或退休時,除法律或本手冊另有規定外,應在三個月        內遷出;受撤職、休職或免職處分時,應在一個月內遷出;在職死亡時,其遺族應在三個月內        遷出。但宿舍借用人因養育三足歲以下之子女依法留職停薪者,不在此限。        違反前項規定,屆期不遷出者,應依宿舍借用契約辦理;其為現職人員者,並應議處。        國立學校教師於借調期間有續借原任學校宿舍,且經學校同意者,得於借調期間,就學校宿舍        與借調機關宿舍擇一借用。

sxz】評論

用簡單邏輯思考:(A)錯 →俸給權主要是關於"錢"(例如:薪水),又沒有保障宿舍住宿權。(B)對 →公務宿舍通常為該機關財產,自己財產怎麼用,當然自己決定。(C)錯 →宿舍本來是該機關公務員的隱藏福利,你退休或調職就不是該機關員工,還倚老賣老占茅坑,吃相難看             PS:僅少數公家單位有宿舍,實務上有遇到機關首長都退休或離職,                     還占宿舍好幾個月甚至N年。 一個月薪水十幾萬,連這都要貪,                     沒辦法租房??(D)錯 →宿舍又不是公務員的所有權,所有權在公家機關,而且進宿舍前會簽簡易租用契約,機關在契約中有優勢地位。             白話:住宿是你多的福利,而不是權利。契約條款叫你滾就滾,這是私法自治範圍,哪輪的到法院。

Cynthia】評論

依司法院釋字第557號解釋,關於行政機關提供宿舍予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其居住係公務人員俸給支付之一部分,受財產權保障(B)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屬行政機關管理財務之權限行為(C)居住之公務人員調職或退休後,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仍不得回收(D)行政機關要求居住之公務人員或其眷屬搬出,基於居住及遷徙自由保障,須有法院判決始可執行之-行政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機構,為安定現職人員生活,提供宿舍予其所屬人員任職期間居住,本屬其依組織法規管理財物之權限內行為;至因退休、調職等原因離職之人員,原應隨即歸還其所使用之宿舍,惟為兼顧此等人員生活,非不得於必要時酌情准其暫時續住以為權宜措施。行政院基於全國最高行政機關之職責,盱衡國家有限資源之分配,依公教人員、公營事業機構服務人員任用法規、俸給結構之不同,自得發布相關規定為必要合理之規範,以供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