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8 依集會遊行法所為之處分,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集會、遊行之准駁處分,必要時得由內政部警政署決定
(B)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毋須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
(C)不服罰鍰之處分,應向地方政府提起訴願
(D)申復,應由地方政府決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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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Aurora】評論

(A) 集會、遊行之准駁處分,必要時得由...

我要考上三等!!】評論

(A) 第 3 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集會、遊行所在地之警察分局。集會、遊行所在地跨越二個以上警察分局之轄區者,其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警察局第 9 條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於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B) 不予許可之通知書應載明理由及不服之救濟程序(C) 不服罰鍰之處分,應向地方政府提起訴願訴願法第4條訴願之管轄如左:一、不服鄉(鎮、市)公所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二、不服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縣(市)政府提起訴願。三、不服縣(市)政府之行政處分者,向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提起訴願。四、不服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之行政處分者,向直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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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A)集會、遊行之准駁處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