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ron60217】評論
撤銷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訴訟: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116、117條)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其他確認訴訟:假扣押、假處分(行政訴訟法第29.....
【Ying Chi Tsai】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 298 條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假處分,係債權人為保全金錢以外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定強制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目的是「保全強制執行」,以免獲勝訴判決後,標的物已無從執行。例如請求移轉登記某土地之所有權,為避免訴訟期間債務人將土地先過戶給第三人,於是聲請法院為假處分之裁定,命債務人於訴訟期間不得將土地移轉過戶。而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陳彥瑞】評論
1、行政訴訟法第298條1項:係「保全命令」,此種假處分乃「確保個別之請求權」,向行政法院請求採取「存在保護措施」。也就是原告請求行政法院對於現狀的維持。例如,原告請求行政法院暫時禁止被告主管機關未啟用之掩埋場堆放垃圾;暫時禁止被告機關發布不安全食品之警示;原告請求暫時確認特定行為(如商標、專利)為法律所許可。此種假處分,乃原告請求行政法院對其既存現狀的權利加以維持的暫時權利保護。2、行政訴訟法第298條2項:此種「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係「規制命令」,乃對爭執之法律關係,請求行政法院作成暫時的規制,甚至可以請求設定或擴張聲請人之法律地位。例如;原告請求對是否符合應考資格暫時准許參加考試;原告請求被告暫時為一定金錢之給付;原告請求被告機關暫時錄取唯一缺額之公務員,以免錄取他人。基本上,假處分係原告請求行政法院對既存現狀權利之保護;而「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則為原告請求行政法院要求被告積極作成一定作為,以確保其法律地位的權利保護措施。
【Lin Tony】評論
A公司之工廠因排放廢水,違反環保法規規定而被主管機關命停工,A公司於提起行政訴訟救濟時,得聲請下列何種暫時權利保護?A假扣押B假處分C定暫時狀態之處分D停止執行(V)
【nemo(110雙榜,不鎖】評論
這種權利保護的題目,先看要提起什麼訴訟甲不只想撤銷不續聘(不利VA),還須獲得允許(受益VA),故選拒絕申請之訴,而非撤銷訴訟有誤還請指教
【ミヤザワ】評論
假處分適用之法領域:行政提供正在進行權利救濟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給予暫時性的權利保護制度(行政訴訟法第298條)。分為二類:1、保全處分:對於在非金錢債權給付的行政訴訟中,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為確保將來獲得勝訴判決後可以強制執行,可以在判決前先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酌定必要方法的處分。例如:聲請行政法院暫時禁止環保機關在未施工完成之垃圾掩埋場堆放垃圾。2、定暫時狀態處分:對有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為了防止發生重大危害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向行政法院聲請裁定定暫時狀態的處分。例如:聲請行政法院暫時許可對應考資格有所爭議的考生先參加國家考試。https://lawplayer.page.link/j3Sk
【109地特一名之差】評論
樓上,依題所示教師甲受不續聘之處分,則教師甲應該打課予義務之訴願、課予義務之訴訟,若採你的邏輯用停止執行,則教師甲停止不續聘的處分,但他依然沒有拿到學校的聘書這樣沒有實質上意義,因此應該是打假處分,而假處分是消極維持現狀,故採假處分中定暫時狀態以上個人淺見,歡迎批評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