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下列何人得登記為候選人?
(A)現役軍人
(B)國民兵應教育召集者
(C)替代役男
(D)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9677
統計:A(0),B(22),C(0),D(9),E(0)

用户評論

【用戶】panshuai

【年級】國一下

【評論內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7條(候選人之消極資格2)  下列人員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現役軍人。   二、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   三、軍事學校學生。   四、各級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監察人員、職員、鄉(鎮、市、區)公所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工作人員。   五、依其他法律規定不得登記為候選人者。   前項第一款之現役軍人,屬於後備軍人或補充兵應召者,在應召未入營前,或係受教育、勤務及點閱召集,均不受限制。第二款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屬於服役期滿後受召集服勤者,亦同。   當選人就職後辭職或因第一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情事之一,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不得申請登記為該次公職人員補選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