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1 「檢驗員」承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及法醫師之命辦理有關事務,下列那一事項,檢驗員只能協助法醫師辦理,不能單獨為之?
(A)相驗
(B)檢驗
(C)解剖屍體
(D)鑑定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6
統計:A(8),B(3),C(229),D(2),E(0)

用户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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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醫師法 第10條 (解剖屍體處分之情形)屍體經檢驗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一、死者之配偶或直系血親請求解剖。二、可疑為暴力犯罪致死。三、死因有危害社會公益或公共衛生之虞。四、送達醫療院所已死亡,且死因不明。五、於執行訊問、留置、拘提、逮捕、解送、收容、羈押、管收、保安處分、服刑等過程中死亡。六、軍人死亡,且死因不明。七、意外事件中之關鍵性死亡者。八、未經認領顯可疑為死因不明之屍體。九、其他非解剖無法查明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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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法醫師法 第11條 (相關文書之製作)法醫師檢驗屍體後,應製作檢驗報告書;解剖屍體後,應製作解剖報告書;鑑定死因後,應製作鑑定報告書。前項文書製作之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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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 第218條 (相驗)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