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a0522】評論
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資遣條例#1為保障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及其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權益,並促進私立學校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條例。#15教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一、年滿六十歲。二、任職滿二十五年。配合私立學校組織變更、停辦或合併依法令辦理精簡者,其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准其自願退休: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對所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yamoler Teac】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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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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