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na0522】評論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1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3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10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前一年度違反第三條或第八條規定時,應於當年度教育經費計算中,增加其應分擔數額或扣減其一般教育補助。前項增加或扣減之實際金額,由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議決。#15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公、私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yamoler Teac】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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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chard Lee】評論
★ 5 ★★★★★★★★★★★★★★,...
【米奇】評論
(C)法源詳解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五條第1項為兼顧各地區教育之均衡發展,各級政府對於偏遠及特殊地區教育經費之補助,應依據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優先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