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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 適齡國民依本條例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未滿十五歲者,得由學校以甄試方式編入或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於適當年級就讀。13.13 適齡國民依強迫入學條例第 12 條或第 13 條規定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於其原因 消滅申請入學時,未滿 15 歲者,得由學校以何種方式編入於適當年級就讀?(A)學校可以經校務會議安置(B)學校可以經甄試編入(C)學校可以經特殊教育委員會安置(D)學校可以經抽籤編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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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齡國民依本條例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時入學,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未滿十五歲者,得由學校以甄試方式編入或經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安置於適當年級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