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 依照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的規定,對於偏遠地區教師的甄選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 2 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 再聘之
(B)專為偏遠地區學校辦理之甄選,聘任之教師應實際服務 6 年以上,始得提出申請介聘至非偏遠地區學 校服務
(C)專聘教師連續任滿 6 年,且依該條例第 7 條第 2 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 6 年或依 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
(D)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 50 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 額編制,得以生師比四比一計算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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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ophia Wang】評論

(D)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 50 人且採混齡編班者,除置校長及必要之行政人力外,其教師員 額編制,得以生師比四比一計算...五比一

ooxoxooxox】評論

(D)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 50 ...

不想準備複試Q】評論

(D)偏遠地區國民小學全校學生人數未滿 50 ...

FC2064】評論

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7 條1.偏遠地區學校依第五條規定甄選合格專任教師,確有困難者,主管機關得控留所轄偏遠地區學校教師編制員額三分之一以下之人事經費,由主管機關採公開甄選方式,進用代理教師或以契約專案聘任具教師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專聘教師),聘期一次最長二年;其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且報主管機關同意者,由學校校長再聘之;原校已無缺額時,得由主管機關指定其他偏遠地區學校聘任之。2.中央主管機關應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開設第二專長學分班,提供現職之專聘教師第二專長訓練。3.專聘教師連續任滿六年,且依前項取得第二專長,表現優良者,得一次再聘六年或依其意願參加專任教師甄選,並予以加分優待。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