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馬自達
【年級】小六上
【評論內容】第5條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對中輟生應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九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並積極輔導其復學;施予適當之課後照顧;經原就讀學校輔導復學者,學校應將學生資料報知該管主管教育及社政行政機關;行蹤不明之中輟生復學後,報由教育部函轉內政部警政署註銷失蹤列管。前項中輟生追蹤管制期限,至其年滿十六歲止。
【用戶】平常心+仔細審題+膽識=正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新修法 改為15歲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 3 條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學生有行蹤不明情事者,學校並應將該 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第一款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學生後,除應註明尋獲外,應即通知其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