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依據我國刑法之規定,以下何者屬於限制責任能力而得減輕其刑之情形?
(A)12歲之小學生甲,竊取同班同學之文具
(B)17歲之高中生乙,打傷他校學生
(C)28歲之研究生丙,在網路上散播不實訊息,並侮辱其指導教授
(D)60歲之教授丁,為圖官職,在年節禮盒內夾藏現款,賄賂具有人事權之政府首長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810922
統計:A(648),B(2955),C(34),D(7),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責任能力、罪責要素、中止犯&準中止犯
用户評論
【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刑法第18條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Cathy Peng】評論
民法7歲以下為無行為能力人,7歲以上,未滿20歲之人(未婚)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愛作夢的平凡人】評論
刑法沒有行為或權利能力的規定(因為是民法管的範圍),只有責任能力之分別。
【伊帕殘血(每天殘血1%)】評論
刑法第18條1項,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罰。在下老師觀念:小屁孩滾回家吃奶,長大些犯錯再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