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Hsuanchu La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法規名稱:公務員服務法 修正日期:民國 89 年 07 月 19 日第 11 條 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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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公務員服務法 第11條 (依法定時間辦公)公務員辦公,應依法定時間,不得遲到早退,其有特別職務經長官許可者,不在此限。公務員每週應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得以輪休或其他彈性方式行之。前項規定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實施,其辦法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