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靖貿】評論
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依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 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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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 第一條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以所任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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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行政院暨所屬各級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修正時間:中華民國097年01月21日 一、各機關聘用人員應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規定,以所任 工作非本機關現有人員所能擔任者為限。除機關組織法規另有規定者 外,其員額以不超過該機關預算總人數百分之五為原則。二、各機關編制內現職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轉任本機關或兼任其他機關聘用職務。三、各機關聘用人員,在約聘前,應依人事查核程序之規定辦理。四、各機關聘用人員於年度編列概算時,或年度中須增列聘用人員時,應填具聘用計畫書二份,格式如附表(一),中央機關層報本院,核准後聘用之,地方機關報由省、市政府,核准後聘用之。附表一-聘用人員聘用計畫書(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