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評論
行政程序法 第 148 條(行政契約之強制執行)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看完整詳解
【idc】評論
(無自願)不履行-須先經裁判取得執行名義
【tuohuan】評論
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行政契約的自願執行簽訂公費留學行政契約中,特別約定若逾期不返國服務,教育部可依據行政契約申請強制執行【解說】1、行政契約中得約定「自願接受履行」的條款2、行政契約不同於行政處分,不是當然擁有「執行力」,因此,若行政契約未有「行政契約的自願執行」約定,即使其中一方為行政機關,自然無法轉以行政處分方式處理,只能透過訴訟,透過確定判決取得執行名義
【大便貓】評論
針對行政處分→行政執行法行政契約→準用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148III)